灵山县一卢姓男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不到5天就被交警抓获,最后他不得不为自己所犯下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买单”。
2021年2月24日15时55分许,卢某全驾驶号牌为桂N3XXX0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黄某驾驶的号牌为灵山E5XXX电动车自行车在灵山县江南路大花坛与环秀路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全驾车逃逸。
接到群众报警后,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调查,民警很快锁定交通肇事嫌疑车辆和嫌疑人。随后,民警多次拨打嫌疑人及其妻子电话,试图叫他们到大队配合调查,但嫌疑人及其妻子均拒绝接听电话。
民警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嫌疑人最有可能出行的线路上排兵布控。近日,嫌疑人卢某全在灵山县湘桂大道连人带车被民警抓获。
经询问,卢某全对其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在灵山县江南路大花坛与环秀路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民警问及他和他的妻子为何不接交警的电话时,卢某全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他曾于2020年12月5日晚上因酒驾被灵山交警查获,目前他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处于暂扣状态,而且他也知道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是不能驾车上路行驶的。所以,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他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卢某全被灵山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记21分并处罚款215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证被交管部门依法暂扣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杨广生)
来源:灵山交警 |